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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后,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由何方抚养?

离婚后,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由何方抚养?

两周岁以下的子女,一般随母方生活;特殊情况下,也可随父方生活。

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,应与“哺乳期的子女”视为同一概念。这一阶段的婴儿,更需要母亲细心、真挚的照顾抚养,以有利于其发育成长。因此,夫妻离婚后,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。这对孩子对母亲都是必要的。但是,如果母方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,子女不宜或无法随母方共同生活的,也可以由父亲抚养:

(1)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。

这种情况属于哺乳期婴儿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,无论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,从保护婴儿利益出发,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。

(2)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,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。

不是母方无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,而是母方不尽抚养义务,不抚养婴儿。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,如果父亲提出婴儿随其生活的要求时,应该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。

(3)因其他原因,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。

“其他原因”包括母方经济能力、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;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;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。在此种情况下,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、成长是非常不利的。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,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。

(4) 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,也准予由父方抚养。

哺乳期内婴儿随父方生活,仅有父母双方协议还不够,还必须强调对婴儿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,并且还须经法定的予以准许的程序,即应由人民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议确认。这样规定,更有利于对哺乳期婴儿利益的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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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这个是在哪个条例上的?请尽快回复!谢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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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一个老的司法解释,是在婚姻法修改前,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抚养权的一个判决方式,对二楼的情形并不适用
严健律师 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
联系电话:13813863411
办公电话:025-86221366转609
办公地址: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7号二单元3101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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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 3# 严健律师 的帖子

为什么对我的情形不适用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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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是要求变更抚养权,而不是该解释中对于抚养权的确定,能适用吗?
严健律师 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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